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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少刑初字第595号(2)
这辆车的前保险杠右前角将我孙女撞倒后,继续向前开,因为他驶出车位要右转,撞倒我孙女后,还在右转行驶。我爱人当时撞坐在地上了,我到了307医院后,才感觉手有些疼,一看才知道受伤了,当时根本就顾不得自己了。我的手上的伤不用治疗,也不用赔偿了。
辨认笔录:刘×2辨认出孟×1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小客车的驾驶人。
3、证人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爱人刘×2带着我孙女刘×1去丰台区靛厂路的永辉超市买东西回来,往回走准备回家,由西向东走到靛厂路8号院4号楼北侧。当时我爱人在北侧走,我在中间,我右手领着孙女,三个人并排往东走。走着走着,突然从我们左前方五六米远的一个停车位里出来一辆面包车,车斜着就冲着我们三个人过来了,我们还没来得及躲,车就冲我们撞过来,车右前角把我们都给撞了。我忘了我倒没倒了,我爱人没倒,我孙女被撞倒了,车的右前轮从我孙女头上轧过去了。这时面包车停了,我孙女头朝西南、脚朝东北、脸朝上倒在面包车右前轮的后边,我赶紧到车下边把刘×1抱起来。我孙女的嘴、鼻子、耳朵都出血了,伤的挺重,我赶紧让司机叫救护车。我们等了20多分钟,救护车没到,这时有几个和司机认识的人来到了现场,其中一人让我们坐他的车去医院,我和我爱人抱着孩子坐着那个人的车去了307医院。到了医院后,我孙女已经没有心跳了,脉搏也没有了。
辨认笔录:唐×辨认出孟×1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小客车的驾驶人。
4、证人孟×3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10时20分左右,孟×1的女儿孟×2到我住的院喊我,说孟×1驾车碰到个小孩,我就赶紧跑了过来。到现场后,看到有个小孩躺在京QV3M51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孩子脸上有血,躺着不动,孩子的爷爷奶奶在现场。我问孟×1叫救护车了吗,他说叫了,我们就在现场等,等了10多分钟救护车没有到,因为看到小孩伤的比较重,等不了了,我就驾驶我的“江淮”牌小客车拉着这个孩子,还有孩子的爷爷奶奶去了307医院。我驾车去医院期间,孩子一直昏迷不醒。到医院后,直接去了急诊室,对孩子进行抢救,后来孩子家长都到了医院。到医院抢救了15分钟,孩子没抢救过来,我就给孟×1打电话说孩子去世了,叫孟×1跟交警说一下,另外联系下保险公司,我就一直在医院帮忙处理。
5、证人孟×2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开车准备拉着我和我弟弟孟×2坤去我姑姑家,我和弟弟上车后,坐在车后边的座位上。我们的车从停车的地方刚往前走没多远就停了,我父亲下车,过了一会儿,我父亲把车门拉开,让我下车回家叫大伯,我看见车右侧地面上有血。我回院里叫大伯,告诉他我父亲叫他过去,后来回到停车的地方,一个老太太怀里抱着一个小女孩,小女孩脸上有血。后来我大伯让我和弟弟回家了。我父亲是给小卖部送啤酒的,当时车上只有我父亲、我弟弟和我三个人,其他的我都没有看到。我弟弟7岁,他也没看到。
6、证人刘×3的证言证实:刘×1是我女儿,发生事故时我不知道。我父亲刘×2给我打电话,叫我叫上我爱人赶紧回家。我从单位回家的路上给我岳父打电话,我岳父叫我直接去307医院,我就直接开车去了307医院。到医院后,我女儿刘×1正在抢救,后来医生告诉我孩子送来的时候已经没有了。
7、证人江×的证言证实:京QV3M51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车主是我。2013年2月5日,我将自己名下的京PV3019号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元的价格连车辆的号牌一起卖给了孟×1,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2014年12月,孟×1给我打电话,叫我来北京帮助他办理买新车的手续,我当时家里有事,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寄给了孟×1,他自己办的手续。孟×1买的什么车我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我也不知道。京QV3M51的实际车主是孟×1,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孟×1负责,与我没关系。
8、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七医院病案记录证实:患者刘×1于2015年1月29日11点由家属抱入抢救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时55分死亡。
9、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刘×1因车祸外伤于2015年1月29日11时55分死亡。
10、被告人孟×1的机动车驾驶证、京QV3M5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孟×1的驾驶证系有效证件,京QV3M51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江×。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证实:京QV3M51福田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共计人民币122000元;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00元。被保险人为孟×1,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京QV3M51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江×。
1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孟×1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孟×1为全部责任,刘×1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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