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娜,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候×、吕×、党×,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宋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小件寄存处,因争抢客源将被害人候×、何×、党×、吕×打伤,致被害人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行鼻骨复位术,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何×左手功能丧失4%以上(未达16%),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党×面部小范围挫伤一处,面积为12.0平方厘米,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吕×头皮血肿,左眼角皮裂伤,上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临时伤检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不低于轻微伤。
被告人周×于2013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何×对引发案件存在一定过错,周×也被对方打伤;被告人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已经与几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依法对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周×在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小件寄存处,因争抢客源与被害人何×发生矛盾,后其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何×、候×、党×、吕×打伤;导致被害人何×左手功能丧失4%以上(未达16%),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致被害人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行鼻骨复位术,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吕×头皮血肿、左眼角皮裂伤、上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党×面部小范围挫伤一处,面积为12.0平方厘米。
案发后,被告人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后于2014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的陈述:2013年11月8日16时许,我在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一层存包处门口喊人存包,周×从旁边的一个躺椅上起来跑过来骂我,还有一个女子和她的儿子从旁边的屋子出来也骂我,一个搬包的东北男子也跑了过来。周×和那个东北男子就动手打我,那女子和她儿子也一起上手打我,我当时就被打躺在地上。等我坐起来发现我女朋友候×也被人打了,后来我被救护车送到了丰台区右安门医院。
2、被害人候×的陈述:2013年11月8日下午,我准备到西站南广场地下一层行李包裹寄存处喝水,当我走到地下一层的时候,我看到周×和他媳妇、儿子围住躺在地上的何×进行拳打脚踢,吕×在旁边也被另一名男子殴打。周×的媳妇看到我就过来揪住我的头发并打我的头部,她儿子用脚踢我的脸,并用拳头打我的脸部,这时还过来一个瘦高个男子拦着我不让我离开,并打我后背。后来我们就被周围人拉开了,不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3、被害人党×的陈述:当时我看到周×和他媳妇、儿子围住何×并对他拳打脚踢,我就过去拉架,周×冲我的头部打了一拳,我就回到自己店里,他们还在继续打,我一直没有出去。之后我看到一名瘦高男子用拳头打吕×,何×晃晃悠悠走到我店门口的时候,周×的媳妇和儿子在打候×,紧跟着瘦高男子也过来打候×,然后他们就被周围人拉开了。
4、被害人吕×的陈述:当时我听到店外有人吵架,出门看到隔壁“双龙双宇小件寄存店”的老板周×及其妻子、儿子、一名瘦高个男子打候×的男朋友“大何”,他们把“大何”打倒在地。“大何”起来后,他们又把“大何”打倒在地。然后我就上前拉架,在我拉架的时候,周×打了我眼角处一拳,我马上就流血了,后来那个瘦高个男子也打了我面部二拳,然后我就在旁边看着不敢拉架,周×和那个瘦高个男子又上来打了我面部几拳。这时候×从坡道上下来,周×的妻子和儿子冲上去打候×,他们抓住候×的头发,还拳打脚踢,候×满脸是血。之后那个瘦高个男子也过去了,候×抱住他的右腿,瘦高个男子就用左腿膝盖顶了候×的胸部两下。我老板党×也上前拉架,周×打了她的左脸一个嘴巴。后来又来了两名中年女子,她们上去推搡候×,但是没有动手打候×。然后党×就报警了。这次打架是因为“大何”在店门口喊人存包,周×嫌他抢生意,双方就吵了起来。当时“大何”踢了周×腿部一脚,打了周×肩膀一拳,打了周×妻子的儿子一个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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