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74号(3)
18、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证明:经法医鉴定,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9、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吕×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何×、候×、党×、吕×的伤情。
21、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周×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被告人周×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观看录像工作说明证明:周×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为2000年3月15日,视频开始时间是9时2分40秒,视频画面可见何×躺在地上,一名黑衣男子踢了何×一脚,周×也踢了何×一脚,之后党×被周×打了两拳;周×转身脱去外套,然后打了吕×一拳,那名黑衣男子也打了吕×一拳;9时3分37秒,何×起身,周×和那名黑衣男子共同殴打何×,何×手里的凳子被周×夺走,这时候×(穿红马甲)跑来,候×要夺那把凳子,周×、黑衣男子与何×、候×揪扯在一起,周×和黑衣男子用手击打了何×、候×的头面部,此时张×和卢×在外围站立,然后卢×跑到店里拿了手机开始录像;9时4分18秒,何×、候×和其他几人在画面左上角边缘,看不到具体情况,周×和张×等人在画面中间,周×把圆凳交给张×,张×返回店里;9时4分35秒,周×打了吕×一拳;9时4分48秒,周×冲到画面左上角处(何×的位置),拿了一把圆凳往回走,把凳子扔在地上,然后何×过来打了周×头部一拳,被人拉开,周×又将张×推回店内;9时6分,何×打了周×头部一拳,周×也打了何×头部一拳,之后周×抓住何×的衣领,踹了何×裆部一脚,何×从旁边拿了一根棍子,被党×拉住并拿掉了棍子;9时6分45秒,何×欲向前攻击,被卢×拦阻,何×打了卢×一拳;9时7分22秒,何×踹了周×裆部一脚,周×打了何×一拳;9时8分20秒,周×欲拿旁边的一把椅子,被卢×拦住;9时10分34秒,周×将一个矿泉水瓶扔向党×,之后周×又打了何×一拳,候×用一不明物体扔向张×;之后双方都在现场待着,再没有肢体冲突。
23、北京市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音像资料卷中的光盘是周×于2014年3月7日交至太平桥派出所,当时派出所民警对周×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笔录;关于光盘中显示时间为2000年3月15日一事,周×答复该监控设备购买后未进行过调试,因此时间有误;关于该录像不是完整录像一事,周×答复打架后自己生气把设备砸坏了,维修后只能调出这些内容。
24、被害人党×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3年11月8日,太平桥派出所接到党×提交的监控光盘一张;经查看光盘,2013年11月8日15时39分31秒,周×从左侧跑来冲向何×,二人揪扯在一起,张×也跑过来,然后三人向右出了监控范围,看不到具体情形;15时40分13秒,周×踹了一个男子一脚,然后向右出了监控;15时40分45秒,周×脱掉外套,打了吕×一拳,旁边另一名男子也殴打吕×,之后周×向右出了监控,视频中看不到具体情况,此时党×在店内打电话;15时42分22秒,周×出现在视频中与旁边一名男子发生揪扯,42分37秒,周×向右冲了过去,不在监控范围;15时43分21秒,周×将张×向左推去,然后又向右走去;15时44分6秒,周×抓住何×的衣领,踹了何×一脚,何×从店门口拿了一根棍子,被党×拦住;15时44分32秒,何×打了卢×头部一拳;15时49分,透过店内玻璃可见店外双方有肢体冲突,但看不清具体情形;之后未见双方再有打斗,部分人员坐在店门口的椅子上;16时35分,医生在现场对伤者进行处置。
25、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周×的身份情况。
26、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周×于2013年11月8日在现场被查获的情况。
27、被告人周×的供述:2013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我在存包处招揽客人存包,我跟客人说存一个包10元钱,这时隔壁存包处的何×在我店门前喊:“存包两块钱。”顾客就问为什么我家收费高,我就跟顾客解释,然后顾客在我家存了包。之后何×还在我店门前喊,我没理他,他就不停地喊,我过去找他理论,我俩吵了起来,然后互相撕扯并拳打脚踢,我把何×打倒在地,又踹了他几脚。这时候×过来了,她对着我的脸进行抓挠,我就用拳头打了她脸部一下,后来我还要打何×的时候,吕×也过来了,他上来就打我的头部和脸部,我就还手打了他脸部几下,党×也冲出来用拳头打我的脸,我也用拳头打了她脸部几下。后来围观的群众多了,周围群众把我们拉开了,我们都在现场待着,后来党×报了警,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女朋友张×没有参与打架,她在旁边劝架。
案发后我一时生气把店内监控设施砸坏了,后来又送去修理,才找到这段监控录像。2014年3月7日,我把从店内监控提取的录像交到派出所。我没有调整过录像的时间,录像显示时间是设备的出厂日期“2000年3月15日”,案发时间是2013年11月8日,我的店铺的开业时间是2013年4月22日。录像里9时4分,殴打穿红色马甲女子的黑衣男子是帮我店里拉包的,我叫他“老刁”,“老刁”帮我和周围几家店都送包,案发后我就没见过他,我不知道他现在何处,视频里穿红色马甲的女子是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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