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0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男,199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业,书记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殷×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停车场内,无故殴打执勤联防队员王×1,后北京市公安局分钟寺直属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处置过程中,殷×逃跑并抗拒抓捕,过程中造成民警马×、王×2受伤。经鉴定,王×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不构成轻微伤,王×1不构成轻微伤。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殷×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承认因自己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导致民警在强行押自己上警车时手指受轻微伤的事实。但辩解称自己没有殴打执勤联防队员王×1。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殷×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停车场内,无故殴打执勤联防队员王×1,后北京市公安局分钟寺直属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处置过程中,殷×逃跑并抗拒抓捕,过程中造成民警王×2受伤。经鉴定,王×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1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殷×于2015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2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王×2对被告人殷×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9时50分许,我和武×在巡逻过程中,接到马×用电台呼叫支援,说到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A口支援。我们接到呼叫后,我开车就赶到了现场。在现场我看到有一男子在地上蹲着,民警马×和贾×在旁边站着,旁边还有一辆“黑摩的”。马×介绍说这名男子是“黑摩的”司机,在路边骂保安后来还打保安,民警抓他的时候他还跑,最后制服过程中,他手受伤了,让我们帮助一起把这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我们听了以后,就和他们一起把这个人往我们的警车上带。该男子大声喊“警察打人了、警车打人了”,喊了好几声,后来我们强行把他带上了警车。这个过程中我右手无名指受伤了,是在控制嫌疑人上车时,嫌疑人反抗造成的,具体怎么造成的不清楚。我当时身着99式冬季执勤服,带警帽、警戒具。我当时已经告知对方我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了。
经过辨认,被害人王×2指出2号(殷×)就是2015年3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男子。
2、证人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9时45分许,我和民警王×2接到贾×电台呼叫支援,我和王×2立即赶到地铁站停车场外。我看见马×和贾×押着一个人在路边。我们上前了解情况后,就要将嫌疑人带上车,但该人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王×2就上前拉其上车,但是该人就不上车,推撞民警,在这个过程中民警王×2手受伤了。后来我们就将其强制带上车,带回成寿寺派出所处理。
经过辨认,证人武×指出9号(殷×)就是2015年3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男子。
3、证人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9时40分许,我和马×在分钟寺地铁站附近巡逻,在此过程中一名分钟寺村的保安员向我们报警称,在分钟寺地铁站停车场内有两个“摩的”司机(一穿灰色上衣男子,一穿黄色上衣的男子)正在打保安。我们立即赶到现场,看见停车场内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上穿灰色羽绒服)正在抓住一名保安的肩膀用脚踹其身体。我们马上上前制止,在离其10米左右的时候两名男子转身就向停车场西侧跑去,我就去追身穿黄色上衣的男子,马×去追深穿灰色上衣的男子。我追到停车场西侧的马路上,看见穿黄色上衣的男子骑上了一辆“摩的”向南跑了。这时我看见马×已将灰衣男子抓住。我们就将灰衣男子上了手铐,这时马×说自己的手受伤了。我们就通知单位要支援,一会儿民警王×2和武×来了,他们了解情况后,王×2就让灰衣男子上车回所内处理,灰衣男子不上车,不配合民警工作,左推右撞。在这个过程中王×2的手受伤了,后该男子被我们强行带上车来到了成寿寺派出所。
经过辨认,证人贾×指出3号(殷×)就是2015年3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殴打保安员王×1,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男子。
4、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4日19时左右,我们在丰台区分钟寺地铁站巡逻,先在A口清理“黑摩的”,清理完后,两名保安就在这站着防止他们再回来,我和贾×就去清理B口的“黑摩的”。我们在清理的时候,其中一名保安跑过来找我们,说有“黑摩的”司机骂他们,我一回头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抓住在A口处的保安脖领子往后按,用脚踹保安小腿,我和贾×就让叫我们的保安赶紧回到原来的地方,我们两个随后就跟着过去了。我和贾×过来以后,就说:“住手”,那个踹保安的男子就跑到了路边上了一辆三轮带棚子的“摩的”,和他一起跑的另一个男子也上了一辆“摩的”,我们追到马路上喊他们:“站住”。我到了这个人车前,拦着不让他走,他往前开要撞我,我就用警棍把他的前挡风玻璃敲碎了,然后就从风挡抓住了他,这时保安和贾×也过来了,我们4个人就把这名男子从车上拉下来,并用手铐将其背铐后制服在地。在这个过程中,我左手第四根手指皮破了,流血了。之后我们就叫支援警力来,2分钟左右,我们所支援警力赶到了,我们和支援警力把该男子往警车上带的时候,该男子大声喊“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喊了好几声,后来我们强行把他带上了警车。这个过程中民警王×2手受伤了。保安王×1左腿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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