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丰刑初字第12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何×驾驶车牌号为京N7YF86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南口,左转弯向南调头时,车辆左前部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李×(女,殁年69岁)撞倒并辗轧,造成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符合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为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于2015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抓获。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何×赔偿被害人李×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并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李×家属对被告人何×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郑×1、郑×2、高×1、高×2、苗×、施×、白×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谅解书,保险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何×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堃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