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4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1,男,1975年2月5日出生;1994年5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0月1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被先行羁押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晓娟,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继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赵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4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1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东里干锅鸭头饭店内,因语言不和与邻桌就餐的李×、陈×、江×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王×1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李×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用拳头将王×1头部、手部打伤,致王×1右手软组织挫伤,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告人王×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1于2014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查获。
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1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1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东里干锅鸭头饭店内,因语言不和与邻桌就餐的李×、陈×、江×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王×1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李×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用拳头将王×1头部、手部打伤,致王×1右手软组织挫伤,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告人王×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1于2014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时0许,我和马××、范××等人一起到丰台区小屯东里干锅鸭头饭馆吃饭。过了一会儿,马××和他的朋友离开了。后来邻桌来了两对男女吃饭,范××认识其中的两个女子,于是她们两个人就过来和我们一块吃饭。之后范××也离开了,我和那两个女子继续吃饭聊天。这时饭馆里只剩下我们这桌和另外一桌的一对男女,我听到那对男女发生了争吵,我们没有在意,突然那个男的站在我的身后盯着我,他问我你说谁呢,我回答我们正聊天呢,没有说你。他就要打我,我说大哥你喝多了,你要么坐下一起喝点儿酒,要么就离开。和我一起吃饭的两个女子也站起来拉他,这时和该男子一桌的女子也过来了,她什么都没有说就打和我一起吃饭的两个女子,该男子也帮她打,我急忙去拉该男子,他就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用手还击,具体打到他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了。该男子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了我的左耳朵和左侧脖子,我就晕倒了,等我醒来已经在医院了。
2、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2时左右,我和男朋友王×1一起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北里春园小区的一个东北菜馆吃饭喝酒,3时许,我和男朋友王×1喝多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和邻桌的三个人打起来了,我只记得男朋友王×1拉了对方两个女子中的其中一个,等我酒醒后邻桌的那名男子满脸是血躺在店门口,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将我和王×1以及邻桌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那名男子被120拉走了。
3、证人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0日22时左右,我和陈×还有两个男朋友一起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东里干锅鸭头店吃饭,过程中我看到李×和宝×在我们隔桌吃饭,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我们桌上的两个男朋友走了,我和陈×就去了李×和宝×那桌,过了十几分钟宝×也走了,后来李×和我们两个人一起喝酒。凌晨2时许,我们右侧桌子上一男一女吵了起来,后来那个女子就摔门出去了,李×说了一句话,那个男子起身站在我们跟前盯着李×说你什么意思,我说我们聊天呢,没说你们,之后他还是盯着李×看,我说你要不坐下喝点儿酒,要不就和你媳妇回家。他还是不说话一直盯着李×看,我就用手拉该男子上衣一把,陈×也站起来拉该名男子,李×站起来说你什么意思,这时刚才出去的那名女子回来了,她扇了我一下,我也推了她一下,陈×也用手推搡该女子把她推倒了,我和陈×就和该女子厮打起来。后来我被那名男子一把拽倒在地上,我起来时看到李×用拳头打该男子脸部,该男子也打李×,二人厮打在一起,之后我听到啤酒瓶子响了,李×当时就抱住头往外跑,我和陈×也从店里出来了,看到李×躺在地上,然后我拨打了120,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来后将我和陈×以及对方一男一女带到了派出所,李×被急救车拉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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