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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6508号
原告齐×1,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学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2,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齐×3,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齐×4,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齐×5,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齐×1与被告齐×2、齐×3、齐×4、齐×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1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学堂,被告被告齐×2、齐×3、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5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1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父子、父女关系。原告的妻子郝x于2012年9月8日死亡。在原告的妻子去世前曾于2009年4月4日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北京市大兴区x1小区x1号楼x1单元x1室和北京市大兴区x2号楼x3单元x3室共三套房产。在原告的妻子去世后,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利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妻子遗留下来的财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属于原告妻子郝x遗留下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北京市大兴区x镇x1小区x1号楼x1单元x1室、北京市大兴区x2镇x2小区x2号楼x2单元x2室房屋进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2、齐×3共同辩称:我们同意郝x生前关于房屋和拆迁款的分割方案。如果原告愿意再给我们钱,我们也同意要。
被告齐×4辩称:3号院内的正房六间是父母盖的,东、西厢房各三间是我结婚后在1995年盖的。南房三间也是我结婚后盖的,北正房接出的南北2米廊子也是我后建的。在交付安置房屋后,父母提出了拆迁财产的分割方案,即三套安置房屋归我所有,其他被告每人6万元。我和齐×2、齐×3都同意该方案。齐×5最后也接受了6万元,证明其也同意该分割方案。因此,我认为所有财产在我母亲去世前已经分割完毕,不存继承遗产的问题。原告起诉的房屋依法应当判归我所有。
被告齐×5辩称:装修完安置房屋后,原告和我母亲说给女儿每人6万元,当时我没有同意,家庭会议没开完我就走了。后来齐×4说把钱拿回来了,原告叫我去拿钱,我说就在原告处存着,后来原告以我的名字把钱存上。我母亲去世后我把钱拿走了。对于本案,我的意见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我的财产归我,不是我的我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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