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6508号
原告齐×1,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学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2,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齐×3,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齐×4,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齐×5,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齐×1与被告齐×2、齐×3、齐×4、齐×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1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学堂,被告被告齐×2、齐×3、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5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1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父子、父女关系。原告的妻子郝x于2012年9月8日死亡。在原告的妻子去世前曾于2009年4月4日分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北京市大兴区x1小区x1号楼x1单元x1室和北京市大兴区x2号楼x3单元x3室共三套房产。在原告的妻子去世后,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利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妻子遗留下来的财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属于原告妻子郝x遗留下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北京市大兴区x镇x1小区x1号楼x1单元x1室、北京市大兴区x2镇x2小区x2号楼x2单元x2室房屋进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2、齐×3共同辩称:我们同意郝x生前关于房屋和拆迁款的分割方案。如果原告愿意再给我们钱,我们也同意要。
被告齐×4辩称:3号院内的正房六间是父母盖的,东、西厢房各三间是我结婚后在1995年盖的。南房三间也是我结婚后盖的,北正房接出的南北2米廊子也是我后建的。在交付安置房屋后,父母提出了拆迁财产的分割方案,即三套安置房屋归我所有,其他被告每人6万元。我和齐×2、齐×3都同意该方案。齐×5最后也接受了6万元,证明其也同意该分割方案。因此,我认为所有财产在我母亲去世前已经分割完毕,不存继承遗产的问题。原告起诉的房屋依法应当判归我所有。
被告齐×5辩称:装修完安置房屋后,原告和我母亲说给女儿每人6万元,当时我没有同意,家庭会议没开完我就走了。后来齐×4说把钱拿回来了,原告叫我去拿钱,我说就在原告处存着,后来原告以我的名字把钱存上。我母亲去世后我把钱拿走了。对于本案,我的意见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我的财产归我,不是我的我也不要。
经审理查明:齐×1和郝x(于2012年9日8日去世)夫妻生育子女四人,长女齐×2、次女齐×3、三女齐×5和儿子齐×4。3号院于2009年4月被拆迁。在拆迁协议中记载被拆迁的房屋共22间,合法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占地面积326.4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即郝x、齐×1、齐x6(齐×4之子)、韩x(齐×4之妻,1993年结婚)。区位补偿价款为528768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389233元,搬家补助费3672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补助费55080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韩淑芬),房屋周转补助费21600元。
在回迁安置协议中,郝x购买三套安置楼房,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x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x1号楼x1单元x1室和x2号楼x2单元x2室。三套房屋共花费购房款586188元。购房后剩余拆迁款中的部分用于装修安置房屋,被告齐×2、齐×3、齐×5每人分得了6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用于郝x的治疗。
关于3号院房屋的建造情况,原告齐×1称其与郝x于1981年建造北房6间,于1988年建造东厢房。后来翻建东厢房是被告齐×4出资,翻建的时候用了一部分原东厢房的砖。除了北房6间以外,拆迁协议中的其他房屋都是被告齐×4建造的。关于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和安置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告齐×1、被告齐×2、齐×3和齐×4均认可当初齐×1和郝x二人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为三套安置房屋全部归齐×4所有,齐×2、齐×3和齐×5每人给6万元。原告被告齐×5认可父母提出了上述分割方案,但主张其不同意该方案。原告齐×1表示其仍同意按照当初其与郝x关于拆迁利益的分割方案分割诉争房屋,即该三套房屋应归齐×4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拆迁协议上的另外两人即齐x6和韩x,均表示同意郝x生前关于3号院的安置房3套归齐×4,齐×3、齐×2和齐×5每人6万元拆迁款的分割方案。并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属于其二人的利益一并判归齐×4。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拆迁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3号院在拆迁前和拆迁后,齐×1和郝x夫妻召开家庭会议,对于3号院的财产提出过两次分割。在第一次的财产分割方案中,齐×1和郝x均表示不享有财产利益,齐×2和齐×3均表示不要,齐×5表示自己的份额给齐×4。在所有的拆迁利益交付完毕后,齐×1和郝x第二次召开家庭会议,提出了三套安置房归齐×4,齐×2、齐×3和齐×5每人6万元拆迁款的财产分割方案。齐×1、齐×2、齐×3和齐×4均认可该方案。齐×2和齐×3也按此方案分得了6万元。齐×5虽然主张当时其不同意该方案,但其认可收到了父母根据上述方案给其6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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