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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2069号
原告袁×,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1,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黄×,女,1962年8月5日出生。
被告孟×2,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孟×3,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万忠,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政府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聚富园小区1楼3门601室。
原告袁×与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宋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振贵、人民陪审员周俊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孟×1、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袁×与孟×2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2日离婚。孟×1与黄×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孟×2、次子孟×3。2010年6月袁×与孟×2及孟×1、黄×、孟×3共同居住的采育镇南营三村一市场南路24号院落被拆迁。孟×2、孟×1、黄×、孟×3告知袁×拆迁与袁×没有任何关系,其家庭并未将袁×的户口利益计入被拆迁安置人口中。2013年12月,袁×准备申请限价房,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方才得知,其曾经享受过拆迁补偿,没有资格购买限价房。经查,根据《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第14条之规定,袁×享有5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并且上述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面积,袁×应当享有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计50个月的周转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算,共计32500元。现上述利益由孟×2、孟×1、黄×、孟×3占有、使用,虽经袁×多次与之协商,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孟×1、黄×、孟×2、孟×3给付袁×赔偿款140000元、周转金32500元;诉讼费由孟×1、黄×、孟×2、孟×3承担。
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3辩称:位于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的楼房,于2011年5月1日分给了孟×2,归孟×2所有。此时袁×与孟×2早已离婚。孟×2于2012年2月将此房卖给了黄胜永,袁×向孟×1、黄×、孟×3主张要该房差价款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不是孟×1、黄×、孟×3的也不是孟×1、黄×、孟×3卖的,此事与孟×1、黄×、孟×3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袁×对孟×1、黄×、孟×3的诉讼请求。关于周转金,袁×的户口已经迁走,故袁×不享受周转金。
被告孟×2辩称:位于采育镇育新花园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面积88.17平方米)楼房一套,通过孟×2与孟×1、孟×3、黄×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分家协议,孟×2取得了该套房的所有权。此时袁×与孟×2早已不存在婚姻关系。这套房是孟×1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袁×没有出钱购买此房,在没有取得法律上认可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索要该套房屋出售后的差价款,于法无据,于情无理。购房指标和楼房本身不是同一概念。孟×2在购买该房时,使用了袁×的50平方米购房指标,当时指标价与市场价,每平方米差价款为600元,这就是指标的价值。2010年7月2日,袁×与孟×2离婚时,曾让袁×出钱购买,楼房归她,袁×表示无钱购买,指标她不要了,才签订了“双方无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即使袁×索要此差价款也是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袁×的诉讼请求。袁×在离婚后不久就把户口迁走了,户口不在本地不享受周转金待遇,孟×2没有义务给付袁×周转金。
经审理查明:孟×1、黄×系孟×2、孟×3的父母。孟×2与袁×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孟×1、黄×、孟×3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孟×2与袁×于2010年7月22日离婚,并达成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的协议。
2010年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拆迁,孟×2、孟×1于2010年6月28日分别作为被拆迁人就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与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孟×2与兴创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兴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及补助奖励款合计1588360元。孟×1与兴创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兴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及补助奖励款合计1614537元。2010年6月30日,孟×1与兴创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孟×1选购安置房3套,总建筑面积264.91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401481元,同时兴创公司支付周转费130333元。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需安置人口为孟×1、黄×、孟×3、孟×2、袁×,共5人,享受安置价面积为250平方米。孟×1以拆迁补偿等款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的3套拆迁安置房,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2号楼1单元1101室(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B区1号楼1单元801室(于2014年5月1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实测面积为85.24平方米(原合同面积88.17平方米),其中安置面积为74.04平方米,安置价每平方米为5290元,商品房面积11.2平方米,商品房价每平方米5890元,实际购房款为457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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