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大民初字第12069号(4)
一、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给付原告袁×赔偿款十三万五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给付原告袁×周转金三万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袁×负担九十八元(已交纳),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负担三千六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宋杨人民陪审员张振贵人民陪审员周俊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舫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