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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857号(2)
被告人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国娟
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
人民陪审员  常永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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