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4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2,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丁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3,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3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刘×2以要求被告人贺×3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刘×2及其诉讼代理人丁玲,被告人贺×3及其辩护人董子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3伙同王×4(另案处理)于2014年7月7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物流中心市场内,因场地转租问题与张×1、刘×2等人发生口角,互殴中导致张×1、刘×2受伤,经鉴定张×1为轻伤二级,刘×2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贺×3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诉称,2014年7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贺×3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物流中心市场内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颈6、7棘突骨折。现我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贺×3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贺×3赔偿我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150000元,护理费10000元,医疗器械费28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以上共计347800元。并就其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器械费票据、护理费票据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2诉称,2014年7月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贺×3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物流中心市场内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右足第1、2、3跖骨基底部骨折。现我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贺×3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贺×3赔偿我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100000元,护理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以上共计290000元。并就其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合理部分表示同意赔偿,愿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3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主要为:一、被告人贺×3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贺×3在案发后本方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应认定为自首;三、被害人张×1有一定过错;四、被告人贺×3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贺×3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贺×3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物流中心市场内,因场地转租问题与张×1、刘×2等人发生口角而互殴,在互殴中致被害人张×1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颈6、7棘突骨折;致被害人刘×2右足第1、2、3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1、刘×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刘×2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贺×3传唤到案,并扣押作案工具木棍一根、铁锹一把、空心砖半块及铁锹头一个。
另查明,被害人张×1被打伤后被送往北京丰台×医院住院治疗五天。被告人贺×3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张×1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39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7200元,医疗器械费28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33494.72元。被告人贺×3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刘×2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211.22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23711.2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7日15时许,有两个用三轮车堵我门的男子说我租用的北京市大兴区×市场20号私自做物流,因此与我发生争吵。后我报警,民警来后要求我们到派出所调解,并先将其中一个较瘦的男子带走了,我找到合同刚要开车去派出所,×的老板卓×5带着七八个男子驾驶三辆车(一辆黑色奔驰,一辆黑色帕萨特、一辆白色轿车)来到我租赁的20号门口,我们双方发生了争吵,开始堵我家门的那名中年较胖男子突然抄起地上一块水泥双孔砖砸了我头顶一下,我感觉头部和后脖子一疼,就和对方打起来了。打完后我发现我头部和颈部都受伤了,我妻子刘×2的右脚骨折了,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我弟妹武×6的头部受伤,是被对方的人用铁锹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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