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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莺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钊,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胡×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徐莺莺、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丁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吕×纠集胡×等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停车场内,对被害人于×、张×、孙×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三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吕×、胡×于当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吕×、胡×的身份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吕×、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不具有殴打他人的动机及殴打对象的随意性,而是纠集他人殴打三被害人的蓄意报复行为;2、被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被告人侵犯的客体是三被害人的健康权利,不是社会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4、被害人与被告人行为动机相同,处罚结果各异,显失公平。综上,认为被告人吕×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人,即本案的三名被害人的身体,而非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本案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主观方面,被告人胡×是故意殴打特定的主体,故意伤害三被害人的身体,不具有随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被告人胡×在发生冲突后留在固定场所,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案调查,坦白案件经过,具有自首情节;4、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5、三名被害人殴打被告人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动机均相同,不能做出同样认定及判罚,显失公平。综上,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吕×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胡×等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停车场内,对被害人于×、张×、孙×进行殴打并致三人受伤。经鉴定,三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当日,被害人于×报警,被告人胡×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吕×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于×、张×、孙×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吕×、胡×赔偿于×、张×、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且已经实际履行。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吕×、胡×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25日11时30分许,我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沙龙×超市地下一层洗车房找朋友严×换车,严×在洗车房帮忙洗车,我把车停在洗车房的停车位上,洗车房叫“兵兵”的人跟我喊让我挪车,我说你们怎么那么多事儿,我就去开朋友的车,开过来后我喊一个叫“二斌”的人帮我拿一下免费停车卡,他跟我喊说让我自己去拿,我就说:“你今天吃枪药啦。”他们俩就和另一个叫“小康”的人朝我的车走过来,我先吵吵了几句,然后我推了“兵兵”一下问他们想干嘛,“小康”就给我右脸一拳,他们就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摔倒了,我看见“兵兵”拿着洗车房的“小心地滑”的塑料警示牌砸我,打了一会儿他们不打了我就起身走了。我开车到地面上出口的路边,在车里我用手机(139*****206)给胡×(151*****345)、小伟(135*****242)、孙×3(131*****959)打电话,我说我挨打了,让他们到×门口集合。大概过了40多分钟,孙×3先来了,他问我和谁,我说和庞×的人,孙×3就不说话了,我看他不说话我知道孙×3之前在庞×那里干过,我就让他先回台球厅了,过了一会儿,胡×、小伟、小伟带来的两个人也过来了,当时胡×手里拿着半截台球杆。我们几个人一起去了×超市地下一层洗车房找他们算账,我一到洗车房就看到正在洗车的“兵兵”,我冲上去解下自己的皮带抽他的后背,抽了两下后洗车房的老板庞×过来把我抱住,他问我干嘛,我说你家兄弟把我打了,打完我不能白打,过会儿他们之间就打起来了,后来庞×说你让他们别打了,我就喊他们回来了。小伟的胳膊受伤了,胡×浑身是血,打我的那三个人也全身是血,“小康”的手里还拿着钢管。后来我接到电话说派出所的人来我家开的台球厅找我,我回台球厅后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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