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7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1,男,24岁(1991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杨×1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内有赌博现象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9000元。
(二)被告人杨×1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的北京××电玩城有赌博现象为由,向该电玩城索要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1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第一起的事实辩称,我没有敲诈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他们的6000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第二起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1于2014年11月间,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内有赌博现象为由,先后二次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9000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杨×1又以举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的北京××电玩城有赌博现象为由,向该电玩城索要人民币7000元。2014年12月4日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报警。2014年12月9日,北京××电玩城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接报警后在该电玩城将被告人杨×1传唤到案。涉案人民币7000元已扣押并发还北京星锐达电玩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北京市旧宫镇××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即:××电玩城)负责人。2014年11月24日22时我公司同事杨×2给我打电话,说一名男子来店里说输钱了,向我们要1万元,我开始没有答应,杨×2说这名男子老来店里捣乱,我就让杨×2给他3000元,之后这名男子还是老报警,最多一天报四次警,每次警察都来检查,已经影响我们生意了,之前给他3000元时杨×2留了他的手机号码,我就约他来店里谈这事,杨×1来到店里说让我们凑齐这1万元,并说不给钱就别想安生,没办法就又给了他6000元,还让他写了一个协议,内容是一共给他9000元,条件是不再给我们找麻烦。我用手机录过像,我就到派出所反映情况了。另证实,在公安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杨×2确认5号(杨×1)男子,就是在北京市旧宫镇××电玩城对其敲诈的人。
2、证人郭×证言证实:我是××电玩城的负责人。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一个自称叫杨×1的男子到我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电玩城的店里,找到经理说他在店里输了钱,让我们把输了的钱还给他1万元,要不他就举报我们店里有赌博的情况,还说会一直报警,还说之前在××超市的电玩城也打电话举报店里有赌博的情况要过钱。我店里没有赌博的情况,店的经理怕给店里惹麻烦,没有拒绝他,就说商量一下,第二天姓杨的男子上午来到店里说来找老板,他等了一个多小时就走了,当天下午又有人举报我们店里有赌博,民警来检查之后也没有发现赌博现象。12月5日姓杨的男子再次到我的店里,没见到我就走了,12月9日找到我,保证给钱以后不再报警,还说到派出所撤案,他给我写一个保证,并给我写了欠条,我把7000元钱给了他,他把钱收到兜里,我又复印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他身份证的时候,我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把这个男子带到派出所,他敲诈我的7000元,警察发还给我了。
3、证人杨×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主管。我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28日被敲诈二次。2014年11月24日18时左右,有名男子来到我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找我,他说在我们这里输了不少钱,不退钱就报警我这里有赌博,我当时就告诉他我们是经文委审查过的,这名男子就走了,之后他打了110报警,警察来我们店里检查没有发现赌博。晚上22时这名男子又来到我们店里,以在我们店里赌博输钱的名义向我要1万元,我觉得这样会影响公司的生意,就电话通知了王×经理,经理决定息事宁人同意给这名男子3000元。这样我出面给了这名男子3000元,他给我写了借条,我记下他的名字叫杨×1。2014年11月28日18时,又有人报警说我这里有赌博,警察来检查后没有发现赌博情况就走了,22时许,这名男子又来到店里,直接和我说手里没有钱了,这名男子找到经理王×说是他报警的,说不给钱就接着报警,王×就和他谈到给6000元,并要求这名男子写了一份协议,意思是不让他以后再打扰我们生意,之后王×给了他6000元,因为以前我们还给了3000元,就让他在协议上写了900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打扰我们生意。我们认为被敲诈了,就来派出所反映情况。我们给他6000元时有录像证实。另证实,在公安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杨×2确认5号(杨×1)男子,就是在北京市旧宫镇××电玩城对其敲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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