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738号(2)
4、证人杨×3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电玩城的经理。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我当时在店里,有一名姓杨的男子要找老板有事我接待的他,他说在我们店里玩游戏机输了钱,要找老板退钱。我以前在店里没有见过这名男子,这名男子要找老板退1万元钱,不退钱就一直报警举报我们这里有赌博现象,还说通过举报已经在××超市电玩城要过钱了,我没有拒绝他,我答应和老板商量一下,这名男子来店里时老板郭×就在店里,就是当时没有露面。之后这名男子又来店里两次。12月9日15时,这名男子又来到店里,这次老板郭×出面接待了他,一会警察就来了。从这名男子第一次来店里后,警察来了几次检查店里是否有赌博现象,我们电玩城手续齐全,游戏机是文委审查通过的的机器,没有赌博现象。
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2月9日扣押被告人杨×1人民币7000元,同年12月10日发还北京××电玩城郭×。
6、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2014年11月25日,借款人杨×1出具借现金叁仟元的借条;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1出具协议一份,杨×1收到××电玩城现金九千元,不再给××电玩城报警,保证做到。
7、北京××电玩城出具书证证实:2014年12月9日杨×1收到××电玩城7000元,不在给××电玩城报警和任何纠纷。
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机主号码为188XXXXXXXX报警称,旧头路××超市二层电玩城有赌博机、旧头路××超市旁边有赌博的、旧头路××超市亦庄北岸小区对面有赌博的、旧头路××超市亦庄北岸小区对面有赌博。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北京××电玩城、经营者韩××、地址旧宫镇旧头路××号。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旧宫镇小红门路××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程××。
1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4日,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接报警。2014年12月9日,北京××电玩城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接报警。
1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9日民警在××电玩城内,将杨×1传唤到案。
1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1的个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电玩城有赌博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1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根据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以举报××游艺公司有赌博相要挟,索要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成立,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1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发还北京××电子游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杰川
人民陪审员 肖冬霞
人民陪审员 韩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楠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