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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383号
原告谷×,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玉亮,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
原告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以下简称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玉亮、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王×由被告抚养。由于孩子是女孩,现在已经年满10周岁,随着孩子渐渐长大,被告家里三代人住在仅有80平米的小房里,且家中长期设有棋牌室,每天都有闲杂人出入,有时喝醉酒的人也会来玩牌,这对王×的学习和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了让王×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将王×变更为由我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王×变更由原告抚养,我要求抚养王×。我家并未开设棋牌室,到我家来打牌的都是邻居和我母亲的朋友,我母亲岁数大了,没有别的事干,就喜欢打麻将。王×中午在学校吃饭,我母亲打麻将一般是中午开始,到下午2:30就结束了,晚上打牌的话,一般晚上9:15就结束,如果这样影响孩子的话,我母亲表示晚上可以不打麻将。我跟我父亲长期上夜班,孩子在家中有单独的房间居住和学习,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如果法院判决王×由原告抚养,我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女王×。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王×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经本院询问,原告称其月收入3500元左右。原告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其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的房屋一套,其能够为王×提供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原告另表示其现已再婚,目前已怀孕。
因王×已年满十周岁,本院询问了王×关于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的意见,王×表示希望随原告生活,因为被告经常上夜班,平时并不能经常见到,王×另表示家中晚上经常有人玩牌,影响其生活和学习。
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尊重王×的意见,但仍希望由自己直接抚养王×。被告另表示,若法院判决王×由原告抚养,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经本院询问,被告称其每月收入34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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