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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少刑初字第11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邓睿、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于2014年9月11日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酒后滋事,持砖块将吕×(男,l6岁,甘肃省人)打伤,致其右胫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二级;持圆凳将孙×(男,20岁,甘肃省人)打伤,主要致其面部遗留瘢痕1处,长6.5厘米,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杨×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打伤二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当庭辩解其没有随意滋事,是对方先动手,其才将对方打伤,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缺乏寻衅滋事的故意,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涉及案件起因及地点的问题上存在矛盾和疑点,本案系被害人酒后无故滋事,后双方展开互殴,被告人才将被害人打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被告人杨×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本案另一受害人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酒后无故将吕×(男,16岁,甘肃省人)、孙×(男,20岁,甘肃省人)打伤,致吕×"右胫骨近端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致孙×"面部遗留瘢痕1处,长6.5厘米",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一级。杨×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吕×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我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和朋友马召等人吃饭后要回家,在路边看见我的舅舅陈×,我就叫了他一声。旁边路过两名男子,其中一人就开始骂我,我就用手指着他问他骂谁,那名男子就开始用拳头打我的脸,我也用拳头打对方了。后来我就倒地了,对方不知怎么弄得也倒地了,他用地上的一块方砖砸在我右腿膝盖下边的部位,我当时就起不来了,最后被送到了医院。对方一共两名男子,其中一个打我了,这个人20多岁,高1.75米左右,甘肃口音。李×也受伤了,怎么弄的我也不知道。
2、被害人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0日21时许,我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的一个烧烤摊和马×、吕×等人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我回家收拾了一下屋子,又回到烧烤摊,看见吕×在和一名男子打架。我就去拉吕×,那名男子就拿着一个圆面三腿的凳子,用凳子砸在我头上,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那个男子20多岁,身高1.75米左右,穿白色衣服,较胖。我的头、左臂、左腿受伤了,头是那个男的打的,其他就不知道了。经孙×辨认,8号男子(即杨×)就是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将其打伤的男子。
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我和吕×、孙×、马×等人在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一个烧烤摊吃饭,快吃完的时候,吕×和一名男子吵起来了。我就过去劝架,那名男子拿起旁边的凳子就把我打伤了,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的脸、门牙、肩膀、腿受伤了,脸是那名男子打的,别的不知道。
4、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我和朱×一起出去吃饭,走到崔各庄乡奶西村腾飞学校北侧路西一烧烤摊时,看见杨×拿1块水泥方砖砸在我外甥吕×的腿上,吕×当时就坐地上不动了。我俩赶紧上去扶他,我和朱×问杨×为什么打人,杨×给了我和朱×一人一耳光就走了,之后我们就到医院给吕×看伤去了。经陈×辨认,1号男子(即杨×)就是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将吕×右腿砸伤的男子。
5、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我和陈×在崔各庄乡奶西村要去吃饭,走到奶西村新马路的时候,看见路边烧烤摊旁边有人打架。我走近看见一名男子用路边的水泥砖砸在我表弟吕×的右腿上,我就过去了。那名男子打了我一嘴巴,陈×过去拉那个男子,也被打了一嘴巴,陈×就跑了,那名男子随后也跑了。那个男子20多岁,身高1.75米左右,穿白色衣服,较胖。
6、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1日零时许,我和老乡杨×一起从崔各庄乡奶西村的面馆出来,当时杨×已经喝多了。我们走到腾飞学校北侧路西的一个烧烤摊时,碰到了老乡陈×,杨×跟他打招呼,我在旁边接了一个电话。我正打着,听到旁边吵了起来,我看见杨×和两名男子吵了起来,那两个男子也是我们老乡,我赶紧过来把杨×和两男子拉开,陈×也过来劝架。因为知道都是老乡,我就没当回事,继续到旁边打电话。过了一会又听见他们吵起来了,到了马路对面,我听到砖头落地的声音,过去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地上,杨×往北跑了,我也往北走。走出不远,看见另外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我就和另外两个老乡把第二名男子送到村里的医院。我听见砖头落地的声音,但谁砸的我没看见,第一名男子伤在哪没看清,第二名男子脸上都是血,在脸上有凳子打过的痕迹。经马×辨认,6号男子(即杨×)就是在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路边打人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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