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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1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男,1959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余×出庭担任彝语翻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为解决上访诉求问题,于2015年6月9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中央电视台南门,为制造影响,服用少量自己携带的农药、抛洒上访材料后倒地,造成了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吉×后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
被告人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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