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22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于2015年6月12日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星座串吧门前,因扰民问题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拳头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刘某某(男,44岁,北京市人)打伤,致刘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云×被当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云×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缓刑。
被告人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