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19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庞庆华,天津市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15)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于2015年5月4日2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红庙路口东南角路边酒后滋事,后暴力阻碍现场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踢踹民警段×(男,43岁,北京市人)右大腿,造成段×右股挫伤,抓伤保安员李×(男,25岁,河北省人)右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拘役四至六个月。
被告人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