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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30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真,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云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5年4月15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撤诉(2015)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定罪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宗杰人民陪审员陈思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晓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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