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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3271号(2)
6、孙河乡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证明(2010年4月11日签订):被腾退人(乙方)杨×2,腾退范围为×号所有房屋,乙方在册户籍4户5人,其中包含张×1。
7、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张×1户籍地现为×号,2009年12月1日由孙河乡康营×号迁来本址。
8、孙河乡城市化建设项目腾退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协议书证明:康营家园×号楼×存在两份购房协议书,2010年3月28日签字为“张×1”,6月24日签字为“杨×2”。上述两份合同房屋面积为87平米,房款为37万余元;2012年12月15日签字为“杨×2”(此份合同房号一致,但面积变更为90.3平米,房款为38万余元)。
9、自孙河派出所调取的西甸村民委员会的书证证明:2009年6月15日张×1申请将户口迁入西甸村×号,并单立户。杨×1赠予张×1一间房屋,村委会知情,如遇纠纷自行解决。
10、孙河派出所审批登记表证明:经调查张×1在西甸×号有住房,并长期在此居住,同意其迁入西甸×号立户。批准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
11、孙河乡拆迁腾退办2009年12月26日会议纪要证明:对非本乡人员,在本地区购买宅基地并落入户口的情况,被腾退人的认定,以与村签订的原始购买协议为准;以土储工程启动时间2009年7月1日为节点,在此之前对原购买协议重新调整签订的予以确认,在此时间后对原购买协议重新调整签订的不予确认。
12、《孙河乡城市化建设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证明:该办法自2009年8月6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
13、《孙河乡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办理户籍证明的通知》证明:自2009年6月24日其暂停办理户籍证明方面的相关手续,辖区各村暂停开具相关证明。
14、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纪委、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朝阳区孙河乡拆迁腾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称:“张×1于2013年10月17日退户款17.32万元,退回迁安置房一套”.
15、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3年10月17日张×1退还拆迁补偿款173200元。
16、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出具的证明称:自2009年孙河乡开展土储工作以来,孙河乡村民多次上访。联合工作组调查过程中,发现张×1伙同杨×1涉嫌诈骗拆迁补偿款。2014年3月31日对本案初核,4月9日经纪委常委会批准立案,4月14日将本案移交朝阳分局。
17、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16日将二被告人约至中共朝阳区纪委抓获归案。
18、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各自的身份状况。
19、被告人张×1的供述证明:我2001年从部队转业后户口放在海淀我妻子处,后来想单立出来。我找了张×2,将户口迁到康营村。2009年康营村拆迁,我户口没地方放了,就找到西甸村的书记张×3,想落到西甸。张×3安排杨×1办理这事,我自己写好了一份杨×1同意将家里一间房赠予给我的房产证明以及给派出所的证明,找到杨×1让他给盖的章。杨×1实际上不是赠予我房,就是为了办户口。我拿着证明找当时的乡长刘×1,让他给签的字。我把手续给了杨×1,他去给我办理的。当时是2009年6月份,到年底或2010年年初的时候,西甸村开始拆迁,我问杨×1能否分套房,杨×1说户口在这里就可以,后来分房也是他帮我办理的,在康营小区帮我选了套房。房款也是他垫付的,后来我给他二十七、八万(房款应该是38万多,因拆迁时按照户口给了十几万的拆迁款,当时放在杨×1处了)。他把合同和钥匙给了我。我装修完了一直放着,也没住。后来康营地方的农民上访反映拆迁问题,我怕出事,就让杨×1把房子变更到他家人名下。纪委介入调查后,我把房和补偿款都退给乡里了。
20、被告人杨×1的供述证明:2009年六七月份,张×1找到村委书记张×3和我,提出将户口从康营村迁出,落在我村。张×3同意让我帮张×1办理。我就说让张×1将户口迁到西甸43号我女儿杨×2家,让他准备一份房产证明(将我们家一间房赠予他)、一份接收证明。过了几天,张×3给我打电话说张×1会来找我,让我帮他把村委会的公章盖上。我给他盖章之后,他自己去派出所办的户口。2009年12月底,西甸村开始拆迁。我将我女儿的材料准备好后交给张×1,让他将自己的资料和我女儿的一起送到拆迁办。后来拆迁办怎么做的手续我就不知道了。张×1的户口同我女儿户口在一个门牌号上,给他的拆迁款17.32万元全部打到杨×2卡上了。2011年5月我缴纳了239万余元的购房款,是西甸43号六套房屋的购房款,其中含张×1一套。2011年底张×1将购房款还给我的,当时因拆迁有补贴,张×1的补贴17万多元我给领的,后来他将差价20余万打给我,我们就算扯平了。后来张×1找到我说有老百姓告,他想把购房合同变更为杨×2,这样他名下就没房子了。我同意了,到乡里把那套房子变更到杨×2名下。后来纪委找过张×1,听说他把那套房已经退回给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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