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7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1,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加亮,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晨昊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及其辩护人赵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1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十二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区赵×2(女,三十三岁,黑龙江省人)的暂住地内,因情感问题与赵×2发生纠纷,并用脚将躺在床上的赵×2踹伤,致其“左肾挫裂伤、肋骨骨折(左9肋)、盆腔积液、附件肿物”,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赵×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赵×1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赵×1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1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1此次犯罪系初犯,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1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区被害人赵×2(女,33岁,黑龙江省人)的暂住地内,因情感问题与被害人赵×2发生纠纷,并用脚将躺在床上的赵×2踹伤,致其“左肾实质内出血,左肾包膜下血肿,行保守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赵×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被告人赵×1接民警电话后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1家属承担了被害人赵×2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1与被害人赵×2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赵×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2陈述:2014年1月9日11时许,我在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区×号家中,赵×1来找我,让我和他交男女朋友,我拒绝了,赵×1说那就都别活了,还要用打火机点燃我家的靠垫,被我阻止了。他又用靠垫打我,用左脚踹了我的左肋部两下,踹了我的腹部一下,当时我躺在床上,他站在床上,打完后赵×1就走了。过了1个小时,我感觉腹部很疼,去厕所发现尿血了,我就给赵×1表哥荣×打电话告诉荣×我被赵×1打了,荣×把我送到了医院。赵×1是我以前的同事,他要跟我处男女朋友我没有同意。案发当时我没有报警,因为我是一个人在北京,也没有钱,赵×1家属把我送到医院不让我报警。到了医院,赵×1家属让我说自己是从高处摔下来受伤的,不让我说是赵×1打的。我的左肾挫裂伤,左侧第9根肋骨骨折。我当时也没想到那么严重,觉得踢两脚不会有什么事儿,也就没有报警。2014年1月15日我的家人来了北京说必须报警,我才报警的。我住院费用都是赵×1妈妈办理的,交费和结算都是赵×1妈妈办理的,听说花了2万元。
2、证人荣×证言证明:赵×1是我的表弟。2014年1月9日晚上四五点钟,我正在外面办事儿,赵×2给我打电话,当时她跟我说她是赵×1的女朋友,下午被我表弟打了,现在有些不舒服,要我带她去看病,我接了她的电话后就带她去看病了。赵×2跟我说她当时躺在床上,与赵×1发生了口角,赵×1从她身上迈过去,回身在她腹部踹了几脚就走了。到医院后,医生检查说赵×2是肾挫伤。大概当天晚上七八点钟我打电话把赵×1叫到了医院。我不清楚赵×2在医院是怎么跟医生说伤情如何弄的。
3、证人吕×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说以前的同事赵×2住院了,我跟公司另一个同事陈×一起去中日友好医院看赵×2。我们去的时候她已经住了有两三天医院了,她好像是肋骨骨折了。我们在医院的时候赵×2跟我说是她男朋友赵×1踹的。赵×1以前也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4、证人赵×3证言证明:我是赵×2的哥哥。我妹妹受伤后,我们跟赵×1家里就赔偿有过协商,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赵×1的继父一直承认是赵×1给我妹妹造成的伤害。我也问过赵×1为什么把我妹妹打成这样,他总是低着头说对不起。
5、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赵×2因损伤主要致“左肾实质内出血,左肾包膜下血肿,行保守治疗”,符合轻伤二级。
6、案发地点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情况。
7、中日友好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材料证明:被害人赵×2伤情为左肾挫裂伤、肋骨骨折(左9肋)、盆腔积液、附件肿物。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