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14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于2015年5月20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管庄路口西向东方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赵×(男,25岁,黑龙江省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蹭,后赵×方报警,被告人邓×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检测,被告人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具有自首、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