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朝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1994年2月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李×1,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8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1于2014年8月17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垡头村×饭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2(男,23岁)、张×(女,20岁)发生纠纷并互殴,李×1持碎酒瓶将李×2、张×划伤,致李×2“颈部、头皮、右面部、右手裂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致张ד左腕部正中神经及尺神经部分断裂、左腕尺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左腕部及右拇指皮肤裂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1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1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要求被告人李×1赔偿其医疗费37119.42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6219.42元。
被告人李×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李×1称其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1于2014年8月17日2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垡头村×饭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2(男,23岁,已判刑)、张×(女,20岁)发生纠纷并互殴。其间,李×1持碎酒瓶将李×2、张×划伤,致李×2“颈部、头皮、右面部、右手裂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致张ד左腕部正中神经及尺神经部分断裂、左腕尺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左腕部及右拇指皮肤裂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李×2亦将李×1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1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害人李×2、张×的陈述,被告人李×1的供述,证人郑×的证言,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1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7119.42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9119.4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1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诉讼请求中有证据支持且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诉讼请求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李×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四万九千一百一十九元四角二分(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