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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351号(3)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镇X里X室归原告程X、金X、程XX居住使用;
二、档案编号为X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涉及的二居室期房选房事宜由原告程X、金X、程XX办理;
三、档案编号为X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涉及的二居室期房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的周转费由原告程X、金X、程XX领取;
四、原告程X、金X、程XX给付被告陈X、李X安置房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五十四万六千六百六十八元,扣除此次拆迁原告程X、金X、程XX应得的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七元外,原告程X、金X、程XX再给付被告陈X、李X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程X、金X、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六十九元,由原告程X、金X、程XX负担三千七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陈X、李X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魏庆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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