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民初字第19517号
原告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刘×,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一百元退还原告李×。
审判员  李士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新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