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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674号
原告李×1,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2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原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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