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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782号
原告曹×1,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曹×2,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曹×3,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曹×4,女,1948年3月6日出生。
被告杨×,女,1937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曹×5,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曹×6,女,1968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1与被告曹×2、曹×3、曹×4、杨×、曹×5、曹×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1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德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曹×1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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