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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578号
原告周×1,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军,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刚山,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1,女,1964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青云,女,1956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周×2,男,1959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周×2之妻),1955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王×,男,196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3,男,1961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4,男,1968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5,男,1972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海清,女,1973年8月6日出生。
被告高×2,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1(被告高×2之妹)。
被告高×3,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1(被告高×3之妹)。
被告高×4,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周×1诉被告高×1、周×2、王×、周×3、周×4、周×5、高×2、高×3、高×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军、朱刚山,被告高×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青云、被告周×2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崔××,被告王×、周×3、周×4及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告周×5的委托代理人穆海清,被告高×2、高×3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1,被告高×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1诉称:周×6与前妻李××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周×4、周×2、王×、周×3。周×6与李××1976年离婚。周×6与孟××于1980年9月15日结婚,结婚时孟××与前夫高×生育的孩子中高×1和周×5还未成年,由周×6与孟××抚养成人。2009年开始,周×6虽有亲生子四人,但多年来均对其无任何照顾。孟××虽也有亲生子女五人,但多年来对其也没有任何照顾。夫妻二人一直与我一起生活,由我照顾其生活起居和支付相关费用。周×6于2013年8月26日与我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周×6去世后,周×6所有的遗产及财产性权利由我继承,归我所有或享有,他人不得干涉。周×6于2013年9月12日去世。周×6去世后,我与周×6的其他继承人之间就遗产问题经过多次协商,一直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1、判令周×6与我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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