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民初字第18284号
原告史×,女,1978年2月7日出生。
被告曹×,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