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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7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男,63岁(1952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韩×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家中房顶上,为阻止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送达通州区人民政府执行公告,遂手持自制可燃汽油瓶相威胁,并在工作人员靠近时先后两次将汽油瓶点燃向工作人员投掷,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代×、辛×、万×、王×、呼×、赵×的证言,被告人韩×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液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照片,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行政裁定书、执行公告、关于强制拆除文化旅游区滞留户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丙393号韩×房屋的工作方案、关于强制拆除文化旅游区滞留户张家湾镇×村×号韩×房屋的工作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村民房屋建设审批表、农村私有房屋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裁决申报审批表、房屋拆迁纠纷立案登记表、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未达成协议被拆迁人比例情况及原因说明、周转房证明、安置房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见证人身份证明、户籍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2日折抵刑期6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郭玉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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