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刑初字第5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男,23岁(199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人王×,男,20岁(1995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在网络游戏中与周×1(男,23岁)发生口角,后二人相约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公共厕所附近斗殴;同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携带菜刀、周×1携带裁纸刀到达约定地点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持菜刀将周×1头部砍伤,致周×1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经鉴定,周×1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诉称,由于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其医疗费11714元、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66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30044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现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在网络游戏中与周×1(男,23岁)发生口角,后二人相约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公共厕所附近斗殴;同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携带菜刀、周×1携带裁纸刀到达约定地点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持菜刀将周×1头部砍伤,致周×1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等损伤;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1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5月3日,被告人王×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水晶恋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菜刀1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核实后确认为:医疗费11714元、误工费3371元、护理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330元,共计人民币17115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1的陈述,证人周×2、邢×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破案报告、毒检送检流程表、诊断证明书、提取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无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赔偿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所提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提出的过高的及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