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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435号
原告郭×,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聚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65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元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秀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聚浩,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
原、被告于1987年8月26日在顺义区登记结婚,于1988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刘×1。双方结婚后刚开始家庭生活还算融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沟通开始减少,感情逐渐平淡,但还凑合。然而,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特别是拿到部分拆迁款后,被告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整日在外,不论是上班还是休息都很少回家,即便晚上回家,二人也很少说话。双方即使是为家庭事情也无法沟通。针对上述情况,原告付出了很大努力想来改变,在家庭中尽量让被告少干活,自己多付出。2014年被告生病住院期间原告更是悉心伺候,完全尽到了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可是这些努力都没有改变原告的婚姻状况,被告病好后依然我行我素,对原告不予理睬,甚至在家庭生活中刁难原告,故意给原告制造生活困难,比如故意将原告的生活用电断掉,造成原告回家后无电可用。
目前,二人的孩子已经成年。原告希望过几天安生的日子。综上,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共同财产车牌号京×××帕萨特汽车一辆(价值10万)由法院依法分割,其他财产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对于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于庭审中明确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小区×号房屋,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养殖地拆迁款317363元,现在在被告处;双方原有房子被拆迁领取的补偿款,但该款项涉及双方之女的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租房补贴为850元/人/月,从2010年开始由被告领取;被告的转非安置费6.8万元,现在在被告处;2010年后村委会每月给被告工资500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工资存款。除双方原有房屋的拆迁款之外,对于其他财产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割。
被告刘×辩称:
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理智沟通并继续生活。原告诉状中所述拆迁后被告经常外出,两人沟通少的情况不属实。双方通过他人介绍于198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至今已结婚多年,孩子也已经成年。双方婚后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出去工作,原告管理家庭,家里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由原告管理。从开始过苦日子到现在不容易,双方平时偶尔出现小矛盾,但感情还可以,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一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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