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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4417号(2)
关于东厢房,双方一致认可是张×4与马×夫妇出资所建,但对建房时间有争议,王×和张×1称建房时间是2010年,马×、张×3和张×2称建房时间是2005年。关于北正房和南倒座房,双方一致认可张×4与马×夫妇于2008年出资进行装修;马×、张×3和张×2称北房装修内容包括将木头窗户换成铝合金的,更换新瓦,粉刷墙面以及铺地磁,共计花费7万余元,南房装修内容包括窗户换成双层玻璃,更换新瓦,铺地磁,共计花费2万余元;王×认可装修内容,但称其不清楚花费情况;张×1称其不清楚装修的具体情况。
关于北正房的建设情况,王×称建房时张×3刚两三岁,建房用的是其与张×5夫妇收废品挣的钱,当时出钱找袁×买了砖,还买了两架松木柁(一架500元)、四架小叶杨的柁(共计2000多元),另砍了院子里的树用于建房,具体人工包给了双营村的包工头吴×,工钱是王×给吴×结算的;马×、张×3和张×2称房屋建于1988年,由马×和张×4出资,王×和张×5没有出资,当时王×在家看孩子,张×5在收废品;张×1称房屋建于1990年左右,当时其已经出嫁了,建房时只是帮了两天忙,其母亲王×买的柁木和檩架,其弟弟张×4在建筑队工作,其不清楚张×4是否出钱。
关于南倒座房的建设情况,王×称具体建设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是在建完北房之后,建房用的也是其与张×5收废品挣的钱,建房时因为张×4腿受伤住院了,所以建房都是其与张×5夫妇张罗的,当时刘×1包工,给刘×1工钱500元;马×、张×3和张×2称房屋建于1990年,由马×和张×4出资买材料,工人的工钱也是马×结算的,王×和张×5夫妇没有出资,当时张×4受伤住院,马×去医院照顾,有空时也在家看着;张×1称房屋建于1993年之前,当时张×4在骨伤科医院住院,据王×说全都是王×出的钱。
为证明建房出资情况,王×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书面的证人证言。第一份内容为:“刘×1包的张景、张洪(宏)力的房工。刘×1。”第二份内容为:“×村张×5将六间正房承包给吴×(翻建)。吴×。”刘×1和吴×未到庭作证。对上述书面证言张×1表示认可,马×、张×2和张×3不认可。
马×、张×3和张×2称建北房时木匠活儿包给了张×6,张×6再找其他人来做,工钱是张×4给了张×6,再由张×6给其他工人;北房的瓦工活儿包给了刘×2,刘×2再找别人做,工钱也是张×4给刘×2的;北房和南房使用的砖共计3万块,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张×4出资委托袁×购买的。为证明上述事实,马×、张×3和张×2申请上述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张×6出庭作证时陈述内容如下:“张×4建房时找我干的木匠活儿,时间是八几年,1985年之后,我主要负责北正房和南倒座房的木工,北正房先建的,南倒座房后建的,我组织了七、八个工人,干的是日工,不用管材料,最后是张×4给我工钱,我再给工人发工资,具体工钱数额记不清了;我们跟瓦工同时干,我们干木工活儿的时候张×4盯着,盖南倒座房也是张×4在盯着;除了张×4之外,没有注意他们家里有没有其他人在场。”刘×2出庭作证时陈述内容如下:“1988年张×4家的正房是我盖的,盖了多少间房我记不清了。我包的瓦工和小工,我有一个建筑队,两天半就建好了北正房,只是把框架做好了,后来的瓦工也是我做的,张×4把工钱直接给我,我再给工人发工资,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工每天13元,小工每天8元。他们家不管饭,我们回家吃饭。建房时张×4看着我们干,王×有时候在家看着,老爷子出去收废品。吴×没有盖正房,垒院墙是他干的。”袁×出庭作证时陈述内容如下:“1985年张×4找我,说要建五间正房,我在南彩一砖厂上班,他找我买砖。五间房共买了一两万块砖,张×4直接把钱给砖厂的会计了,我开的条,就买了这一次砖,他怎么拉回来的我不清楚。当时1000块砖32元。”对上述证言马×、张×2和张×3均表示认可。王×称确实是经过袁×联系买的砖,但买砖的钱是其给张×4的;木匠活儿张×4找张×6做的,工钱也是张×4出的,但是北房和南房的木料是其和张×5出的。张×1称证人张×5的盖南房时张×4在家看着不属实,因为当时张×4骨折住院,并不在家;当时听王×说刘×2建房质量不行,后来吴×建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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