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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746号
原告王×,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
被告刘×1,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刘×2,1944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刘×2之妻),1946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刘×3,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兼被告刘×3委托代理人杨×(刘×3之夫),1953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刘×4,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刘×5,女,1992年2月7日出生。
原告王×与被告刘×1、刘×5、刘×4、刘×2、刘×3、杨×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竞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璐,被告刘×1、刘×4,被告兼被告刘×3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2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5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
王×与刘×1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经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8413号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并未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与刘×1于1991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7日生育一女,名为刘×5。自1996年8月份开始,王×、刘×1先后拆除老房4间,翻建新房6间,东西厢房各4间,厨房、卫生间1大间,南倒座房屋4间,耳房2间。2010年11月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公司对王×与刘×1共建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拆迁公司给付拆迁款2201235元,拆迁款由五被告分别领取,2010年12月刘×1将1000000元存入北京银行用于理财。剩余拆迁款在刘×1、刘×5、刘×4、刘×2、杨×处存放至今。以上拆迁款是王×与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刘×1、刘×5、刘×4、刘×2、刘×3、杨×给付王×应分拆迁款六十万元2.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号楼×单元×室归王×使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1辩称:
不同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钱的方面,离婚以前王×就输了好几十万了,给王×还完了,离婚以后,协商的时候刘×1已经告诉王×了,王×那房子刘×1给买,负责基本装修。第二王×说的那几十万块钱,已经都花了,孩子出嫁、二孩子上学,家庭各种开销,这钱已经没有了。再有一个房子的问题,那是天竺村的福利房,是按照红本给的,不是按照人口分得,是花钱买的,程序是得抓阄,一个是原来户主是农民,二是得是这村的老户。离婚以后刘×1为王×也上村里找过,说王×这房子怎么办,刘×1的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王×的给不给是村里的事儿,同样的情况下,村里也有没给的,这房子是离婚以后买的房。去年6月份买的房。王×现在要这个,刘×1得去村里协调,人家村里说不是村里人不享受这个待遇。刘×1还是原来的意见,54平米刘×1给王×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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