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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746号(2)
被告刘×2辩称:
按道理,这个案子与刘×2没有什么关系,刘×2都没有一分钱,刘×2怎么还能拿出来这么多钱,遗产的问题还没解决呢。按道理,都不应该让刘×2参加这事儿。只能是分遗产的事儿,别的与刘×2也没有关系啊。
被告刘×3、杨×辩称:
2014年8月王×就以分家析产起诉过,后来因为没有处理好父母的遗产所以裁定驳回了,2015年王×在未解决遗产的情况下又起诉,违反了上次案件的裁定。刘永泉、苏连玉是刘×2、刘×3、刘×1的父母,按照遗产关系,应该是刘×3、刘×2、刘×1三人,与其他人无关。第三关于债务问题,刘×3、杨×认为刘×1是受害方,因为王×玩牌造成个人的欠债,后来请求刘×1为其还债,刘×1为了维护家庭,替王×还了债,2013年7月王×又与刘×1离婚,离婚后依然和刘×1住在一起,也不知是何意,刘×3、杨×觉得刘×1听信王×的假意后王×又提出离婚,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请法院酌情裁定。
被告刘×4辩称:
诉讼书上说是五被告领取,拆迁款并没有在各拆迁人处分割,刘×4等人并没有领取各自的份额。刘×4认为拆迁款有个人的份额,王×的债务不能用其他人的拆迁款偿还,王×有玩牌的习惯,给她还账,王×现在还不认了。
被告刘×5辩称:
刘×5与王×为母女关系,刘×5与刘×1是父女关系。刘×1、王×于2013年由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刘×5一直希望二人能早日复婚,但事与愿违。刘×5依然尊重王×、刘×1的的决定。离婚前,王×、刘×1二人翻建了拆迁的房屋,房屋现已拆除。那时刘×5虽然岁数不大,但是还依稀记得王×、刘×1节衣缩食还翻建房屋的欠债。奶奶也是一直由王×伺候。翻建的房屋并没有刘×5姑姑刘×3、姑父杨×的份额。他们的户口落在我家,为的是将来拆迁时可以分得相应的平米数和相关优惠政策。他们根本没有参与过我家的房屋翻建。刘×2也未参与翻建房屋。只是我家翻建房屋时用了一些爷爷奶奶建房剩下的一些旧工旧料。刘×5父亲刘×1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他只是想让大家的生活好过一些,但是现在闹到法庭了,刘×5想自己该说出事实。对于本分家析产的答辩,刘×5认为自己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了避免父母间的矛盾加大,刘×5本人持有自己分得的分家份额,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刘×5份额不交由任何人代为管理。
经审理查明:
王×与刘×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3月8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为被告刘×5,二人于2013年7月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刘×4系刘×1之女。刘永泉、苏连玉系刘×1之父母,刘×3系刘×1之姐,刘×3与杨×系夫妻关系。刘×1系刘×2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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