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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959号
原告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力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
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秀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力生、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于2000年生有一女名为李×1,现年14岁;于2008年生有一子名为李×2,现年7岁。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执拗,致使双方感情不和。自2009年开始双方便分居。原告于2012年初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未和好,仍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夫妻之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之可能,现已超过六个月法定不能起诉期间,现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2归原告抚养,婚生女李×1归被告抚养;3.判令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得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辩称:
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原告有第三者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以前挺好的,但原告打麻将、砸金花,不关心被告和孩子,多亏有婆婆替被告分担。现在被告身体不好。上次离婚诉讼判决作出后,原告也回家了,双方的感情有所改善。但后来原告又碰上另外一个第三者,原、被告的感情又不好了。原告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
若双方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给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5000元。被告处只有1万元存款,其他共同财产包括:有10万元股票在原告处;给原告母亲、两个孩子每人20万元的保险;双方共有三处房子,分别是山东省×县×村有一处平房,在山东省×市×镇有一处楼房;在北京市顺义区有一套房子;有40台机器,让原告卖了,卖了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原告名下有一辆车;双方老家的移民款每人一年600元,打到银行卡上,卡在原告处。原告哥哥买楼房、看病,向原、被告借款4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与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名为李×1,于2008年生育一子名为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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