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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261号
原告刘×1,男,1932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刘×2,男,1951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刘×3,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刘×4,女,1962年6月9日出生。
原告刘×1与被告刘×2、刘×3、刘×4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阴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被告刘×2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刘×3,被告刘×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诉称:三被告是原告的亲生子女,原告老伴于2004年12月1日去世,现在原告已经年迈,非常需要三被告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三被告因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对赡养原告事宜经常发生矛盾,因此原告为了今后更好生活,也为了使三原告更好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原告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自长子刘×2处有三被告轮流居住生活,每6个月后轮换,轮班期间在轮到的一家居住;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2辩称:同意原告请求。补充一下,要医保卡是因为怕有病找不到卡,不是因为钱的问题,如果老爷子突然有病,拿着医保卡用着方便,没要银行卡。
被告刘×3辩称:原告在一年半以前,一直是我管着,我母亲也是我管着,2004年12月1日去世,也是我送走的。原告今年7月份搬出来,也是因为刘×2跟他要银行卡和医保卡。不给就不让住了。我父亲得病住院直肠癌都是我在照顾。现在老爷子也是在我这住呢。我23岁结婚,就两个春节没跟父母一起过,一直跟父母在一起。轮班我不轮,我也没有这个经济能力了。
被告刘×4辩称:因为拆迁我没房,我也租着房子呢。等我房子下来,在我这住都没问题。房子下不来,不同意原告跟我这住。
经审理查明:
刘×1夫妻二人曾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刘×2,次子已去世,三子刘×3,女儿刘×4。刘×1之妻于2004年12月1日去世。刘×1出生日期为1932年2月8日。刘×1夫妇曾长期与刘×3一起共同生活,后在刘×2家居住一年左右,现仍跟刘×3共同居住生活。
庭审中,刘×1称自己每月有退休金3800余元,可以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之用,但分家给儿子将房全分了,自己又没有其他的房子,所以现在无处居住,要求在三个子女家轮流居住。刘×2表示同意,刘×4、刘×3不同意,提出答辩意见作为抗辩理由。
上述事实,有分家单、庭审笔录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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