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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271号
原告柳×,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李×,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原告柳×与被告李×网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21日育有一子,取名李×1。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但自从双方与被告家庭一起共同生活后,原告柳×与被告李×之母婆媳关系不和,被告李×总是袒护其母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柳×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柳×与被告李×离婚。2、婚生子李×1由被告李×自行抚养。3、组合家具一套、创维牌电视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康佳牌电冰箱一台归原告柳×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负担。
被告李×辩称:被告李×同意与原告柳×离婚。原告柳×确实和被告李×母亲婆媳关系不和,天天吵架。被告李×同意抚养婚生子李×1,但是,原告柳×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李×要求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为每月1000元。被告李×不同意原告柳×关于家具家电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结婚后,收入、存款等钱款都由原告柳×掌管,现在被告李×手里一分钱都没有。
经审理查明:
原告柳×与被告李×自由恋爱,并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4年9月21日育有一子,取名李×1。李×1现随被告李×一起生活,并由被告李×母亲帮助照顾。双方因发生争吵自2015年6月14日开始分居。
庭审中,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家具家电、公积金、存款等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中,就涉诉的家具家电购置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情况,双方一致确认如下事实:创维48寸液晶电视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认可原告柳×在双方发生争吵后曾经摔过该笔记本电脑)、康佳牌三开门电冰箱一台、大衣柜一个、双人床一张、五屉柜一个、一米五双人布艺沙发一个、木质茶几一个、床头柜一个、大衣架一个,上述家具家电目前都是由被告李×实际控制;原告柳×认可上述家具家电购置的资金来源于原告柳×母亲陈×和被告李×母亲康×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和之后分别给付的现金。原告柳×主张其母亲陈×给付的现金共计10000元,被告李×对其中5000元表示知情,原告柳×认可被告李×母亲康×曾经在登记结婚之前和之后共计交付现金21000元用于购置家具家电,被告李×对此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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