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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4689号(3)
涉诉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邵×1名下。该宅院被拆迁宅基地及房屋现状示意图显示,北正房的建筑面积为103.2平方米,其中属于刘×两间房屋的面积为34.4平方米,刘×名下的房屋及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合计47382元;另,刘×名下34.4平方米房屋装修差价补偿款为3280元。邵文兰与张×1针对刘×名下的上述拆迁利益分别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邵文兰领取各项补偿款合计11744元,包括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10924元、装修补偿费820元;张×1领取各项补偿款合计38918元,包括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36458元、装修补偿费2460元。
邵×1与拆迁人就涉诉宅院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载明涉诉宅院宅基地面积为808平方米,被拆迁家庭人口共4人,分别是邵×1、李×、邵×2、张×2;拆迁人应给付被拆迁人补偿补助款共计2847188元,其中包括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753422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为1627833元,各项补助与奖励费465933元,含搬家补助费3000元、提前搬家奖2000元、工程期限奖121200元、租房补助含季差补偿费(预支付30个月)900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分体式空调拆装费2000元、分户补偿款105300元、空地补助费115432元、装修补偿费26766元。同日,邵×1与拆迁人签订《顺义区×镇×村拆迁补贴协议书》,约定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规范建设奖励费808000元、环境建设奖励费242400元、冬季采暖补贴费24000元、清洁补贴费40000元、高层补贴费40000元。上述拆迁补偿补贴款合计4001588元全部由被告邵×1领取。
(2014)顺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子院门道位于被拆迁宅基地及房屋现状示意图中的⑤号房范围内,⑤号房的面积(含门道在内)为156.52平方米,其中房屋价款为236696元,装修价款为70448元。原告认为,根据门道面积占⑤号房面积比例计算门道的重置成新价款,根据调解书内容,原告享有门道重置成新价的十分之三;原告同时认为,因其对于子院门道和院墙享有十分之三的所有权,故其对于涉诉宅基地亦享有十分之三的使用权,因此要求被告给付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的十分之三、各项奖励与补助中扣除电话移机费、分体式空调拆装费及装修补偿费后的十分之三,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贴款的十分之三。对此,被告认为,因张×1的户口不在涉诉宅院内,不是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此其无权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拆迁补贴款以及各项奖励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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