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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9607号
原告张×1,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2,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1与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秀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楠,被告张×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1诉称:
原、被告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张×3。张×3现年11岁。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缺乏沟通和理解。被告对公公、婆婆一向不好。原告曾就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2507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张×3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2辩称: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出现感情问题是因为原告和他人有暧昧关系,原告不务正业,经常在外面打牌,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家庭和孩子照顾少。被告对家庭照顾有佳,与公婆无实质性矛盾,没有对公婆不好的情况。要求双方之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由双方各分担一半。被告主张孩子由被告抚养是因为:孩子从小由被告带大,被告和孩子有感情,孩子也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身体不好,曾做过乳腺癌及宫外孕的手术,无法再育;现在孩子12岁,面临青春期,孩子和被告一起生活更方便;被告虽然收入不高,但工作稳定。原告无正式工作。如果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母亲可以帮助被告照顾孩子,原告父母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孩子。关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称原告家庭有过拆迁,拿过两次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是原告、被告、原告父母及双方之女张×3,被告要求在本案中分割上述拆迁利益;被告称原告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不清楚,是双方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张×3(曾用名:张×4)。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双方之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孩子应归原告抚养,理由为被告及被告母亲身体不好,且被告娘家在通州,孩子若归被告抚养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被告持辩称意见要求孩子归其抚养。经本院询问,双方之女张×3称希望和母亲张×2一起生活。原告称其每月收入3000元,其提交的工资卡交易明细中显示2015年6月及7月的工资分别为4305元及4600元。被告认可原告每月收入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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