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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263号
原告李×,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蒋×,女,1989年3月1日出生。
原告李×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与被告蒋×于2010年5月份通过网络相识,双方于2013年4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7月9日育有一女李×1。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存在严重差异,经常吵架,被告蒋×吵架后经常离家出走并且不接电话。2015年8月4日,被告蒋×将原告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又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被告蒋×撤诉后回到家中与原告李×母亲发生冲突,经报警后才平息。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考虑到女儿李×1尚年幼,原告李×及父母均没有时间照顾李×1,愿意将李×1判归被告蒋×直接抚养并由原告李×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负担抚养费。故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李×与被告蒋×离婚;2、婚生女李×1归被告蒋×抚养;3、被告蒋×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20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蒋×辩称:被告蒋×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被告蒋×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2015年8月4日,被告蒋×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蒋×在气头上一时冲动所为,而且,被告蒋×已经申请撤诉了。被告蒋×认识到之前为琐事与原告李×争吵不对,希望能够与原告李×和好。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与被告蒋×于2010年5月份经婚恋网站介绍相识,后因原告李×父母担心双方学历存在差距及性格不合反对继续交往而分手。2012年,原告李×与侯×(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后又于当年登记离婚。原告李×与侯×登记离婚后,于2013年4月份重新与被告蒋×取得联系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4年7月9日育有一女,取名李×1。原告李×与被告蒋×结婚后与原告李×父母共同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宅院。
蒋×曾于2015年8月4日作为原告将李×诉至本院,要求与李×离婚,该案案号为(2015)顺民初字第13861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李×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拟定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该案。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准许蒋×撤回起诉。本院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告知李×法院已经口头裁定准许蒋×撤回起诉后,李×遂于2015年8月13日作为原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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