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263号(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涂长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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