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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4263号(2)
庭审中,双方确认婚后确曾多次发生争吵,发生争吵的原因包括被告蒋×无端猜忌原告李×存在婚外情、原告李×未经被告蒋×同意更换新手机、被告蒋×就给孩子断奶问题与原告李×父母发生言语冲突等等,被告蒋×当庭表示对与原告李×及其父母发生争吵表示懊悔,多次希望与原告李×和好维系家庭完整。就曾经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与李×离婚一节,被告蒋×表示之所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完全是因为双方发生争吵后冲动所为。双方均认可在2015年8月4日双方实际分居之前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曾多次提及离婚问题,双方家长及街坊邻居等长辈均曾出面劝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15)顺民初字第13861号卷宗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本院望被告蒋×能够重视原告李×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李×的感情沟通,原告李×亦应以实际行动体现出作为男人的大度与担当,积极回应被告蒋×一再表示懊悔希望能够维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重视父爱在子女健康成长中不可替代的意义,敢于担当家庭责任,为被告蒋×及女儿李×1营造更加温暖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双方均已近而立之年,且已经为人父母,本院望双方均付出实际行动切实担当起家庭责任,努力让父母长辈少操心,为年幼的女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切不可自私任性,逞一时之气,让父母长辈操心受累,让年幼的女儿自幼即受到家庭破裂亲情撕裂的痛苦煎熬。综上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李×要求与被告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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