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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49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小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曹咏人民陪审员张玉芹人民陪审员张殿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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