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1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魏×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晶晶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被告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薛×于2013年6月5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延锋伟世通(北京)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问题与魏×(男,26岁,甘肃省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薛×持铁棍将魏×鼻部、背部等处打伤。经鉴定,魏×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薛×于2013年6月5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延锋伟世通(北京)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问题与魏×(男,26岁,甘肃省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薛×持铁棍将魏×鼻部、背部等处打伤。经鉴定,魏×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薛×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5日凌晨2点,其和薛×在一个车间上班。中间休息时,薛×问其是不是对他有意见,两人因此吵了起来,薛×就用手指着其骂,其就用手把他的手打开了,薛×就用拳头打在其脸上了,然后两人就互用拳头打对方,薛×还用脚踢其,车间的工人过来把两人给劝开了。后薛×又开始用手打其,并拿了一根铁棍从上方砸到其右侧肩膀上和左侧腰部上,其被打趴在地上,薛×就停手了。后来其就去医院看病了,看完病后报了警。其鼻子被打流血了,脸部多处被打青了,左侧腰部和右肩部特别疼,医生还说其左耳朵裂了一个口子。薛×用的铁棍是深色的钢铁棍,长1米左右,圆形,前段有一个三角铁。
魏×辨认出薛×就是犯罪嫌疑人。
2.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2时许,其在延锋伟世通(北京)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的生产一区的休息区上班中间休息时,听见热压机那边有人争吵,其过去看见魏×与薛×在打架,但已被人给劝开了。薛×还从旁边的机床上拿起一根铁棍追着魏×打,魏×就往旁边跑,过会薛×就拿着铁棍回来了,并且把铁棍给放在旁边的机床那,魏×回来蹲在地上,薛×又拿起那根铁棍打了魏×腰一下,然后魏×就躺地上了,双方就停手了。薛×拿的铁棍,直径3厘米,空心圆形铁棍,1.3米长,一头有角铁。其看见他们两个人都流血了。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是延锋伟世通(北京)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生产一区热压机床工人。2013年6月5日2点左右,在车间内薛×和魏×因为工作上的事有分歧,然后两个人就打起来了,相互用拳头打对方的头部和面部,相互打了十多拳,其就赶过去把他们劝开,其看到魏×的左侧耳部出血了,薛×的鼻子也流血了。其就去推魏×,让他离开。后两个人又打在一起了,相互用拳头打对方的头部和上半身,其在中间劝,魏平被打倒地后,其把薛×劝到一边,但薛×从旁边机床下抄起一根铁棍,追着打魏×,魏×就跑开了。其就去找别人帮忙,等其回来时,双方已经不打了。其看到魏×躺在地上,说腰疼,后魏×和薛×都去医院看病了。薛×拿了一根长1.5米左右的铁棍打魏×。
4.被告人薛×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5日晚上凌晨2点钟上班中间休息时,魏×对其提出要求换工作岗位,两人因此吵了起来,魏×先动手的,后两人就相互拳打脚踢。二人的机长李×把二人劝开了,之后其又上去打魏×,二人又相互拳打脚踢,又被人给劝开后,其从旁边抄起一根棍子追着魏×打,后魏×回来蹲地上时,其用铁棍朝他后背打了一下。之后二人就到医院去看病了,看完病魏×报警了,警察就把二人带到了派出所。其打魏×的棍子有3米左右长,手指粗,打完架其就把棍子仍在地上了,现在不知道去哪了。魏×打过其脸一下的铁圈直径10厘米,厚度有2、3厘米。其被拘留了一天就被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以后其在朝阳区当了一个月的保安就回家治了肺结核病。2014年2月份其就到了广东省上班,其被取保候审时留的是北京电话号码,其到广东后换号了,但是其没告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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