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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6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12时左右,被告人丁×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KTV门前,与武×(男,42岁,河北省承德市人)因借钱问题发生口角,丁×以拳殴打武×致其受伤,丁×后被查获。经鉴定,武×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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