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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于201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21日被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贝、朱挺,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曹咏人民陪审员张玉芹人民陪审员张殿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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