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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05886号
原告许×,女,1980年1月9日出生。
被告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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