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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10号
原告张×,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王×1,男,1979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2(被告之姐),1977年3月23日出生。
原告张×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于一女王×3。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建立感情基础,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打骂,致使我多次离家出走,但我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可被告的家暴行为却变本加厉,最终导致我忍无可忍,对被告绝望,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3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家庭存款都在原告手中,要求原告返还。
经审理查明:张×、王×1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6日登记婚,二人均系初婚,2004年4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王×3(现就读于北京市平谷区×镇×小学)。张×与王×1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其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5月1日,张×与王×1发生矛盾后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8月25日,张×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5年3月2日,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张×坚持要求离婚,王×1以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为由不同意离婚。婚生女王×3表示愿意随母亲张×生活。双方共同财产有:2010年11月27日购买的小客车一辆(双方经协商确定价格为5000元),一直由王×1使用;2014年1月19日购买的转运珠手串一串(价格为766元);2014年2月5日购买的戒指一枚(价格为470元)。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查询了原、被告名下的存款明细。其中张×名下存款:北京农商银行:×××余额5.15元;×××余额185.81元;定期存款×××于2014年9月21日提前支取3万元;定期存款×××于2014年8月23日提前支取2万元;定期存款×××于2014年9月21日提前支取1万元;定期存款×××于2014年8月30日提前支取1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4年8月23日取款1万元,余额1525.04元;×××余额11033.68元。王×1名下存款:北京农商银行:×××余额1.29元;×××余额17.83元;×××余额6069.3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额101.4元;×××余额80.11元。经本院调查,张×称其支取的大额存款已用于为王×3购买保险及消费,除王×3的保险合同外,张×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大额存款的花费系合理支出。张×与王×1均认可双方无共同债权。王×1提出其在2014年7至8月份为装修个人婚前房屋而借款3万元,要求张×承担该笔债务,张×对此不予认可。张×提出其离家后曾租房居住而支出房费1000元,要求王×1承担该笔费用,王×1不予认可。
另查明,2014年12月24日,张×为王×3投保了太平卓越优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及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年限为终身,标准保费为48246.8元,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保险合同、查询存款明细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现已不能共同生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婚生女王×3表示愿随母亲张×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张×为王×3投保的保险情况、王×3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本院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名下存款用于合理消费,故应作为共同存款予以分割。张×为王×3购买的保险,因受益人为王×3,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提出的为装修其个人婚前房屋而借款3万元,因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作为共同债务予以分割。张×要求王×1承担其离家后租房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王×1离婚。
二、婚生女王×3由原告张×抚养,被告王×1自二○一五年八月份起,每月给付王×3抚养费三百元(其中二○一五年八月至十二月的抚养费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三千六百元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各给付一千八百元),给付至王×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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