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平民初字第06063号
原告张×1,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叶×1,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3(被告之父),1962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张×1与被告叶×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被告叶×1及其委托代理人叶×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1诉称:2011年7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同年9月该女因病去世。我产后患上类风湿疾病,但被告对我不闻不问,毫不关心。被告不仅不给我医疗费,还阻止我去看病,导致我延误治疗,病情加重。因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只能借钱去看病治疗。被告的行为让我感到寒心,我无法再与其继续生活。另,我在婚后还拿出了婚前存款4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羊场,该羊场应有我的财产份额。还有,我看病时向我姐借款1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该给我多分割财产,少承担债务。故此我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位于×镇×村的羊场(包括平房3间、羊50只和羊舍、羊饲料),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分担欠款1万元。
被告叶×1辩称:首先,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现在还有夫妻感情,还能共同生活;其次,原告所称的羊场是由我父母经营,与我夫妻二人无关;再次,原告所述的将婚前存款用于羊场经营及其为了看病借款均不属实;最后,在2013至2014年间我曾向我哥叶×2借款7万元用于给原告看病,现在尚未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4日二人登记结婚。2012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9月该女因病去世。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后,2014年12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14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另查一,2014年12月2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答辩时称为给原告看病向其兄借款1万元;本案庭审中,原告对其所述共同债务又改称为向其姐借款10万元用于治病。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所称债务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二,本案庭审中,被告之父述称涉诉羊场由其投资经营管理,与原、被告无关;原告称羊场的租赁合同由被告之父与×村一村民签订,但由其用婚前存款投资建设。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张×2证言,北京协和医院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证明书,北京杏林仁海中医门诊部收费票据、门诊处方,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中心卫生院、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门诊收费收据及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